独立主格的逻辑主语问题 I began to notice her at other times, basketball in hand, playing alone.请教财营网老师,主句主语 I 和逗号后面两个状语主语不一致,状语是否漏掉了独立主格,应改正为her basketball in hand, her playing alone?...
我们来分析原句“I began to notice her at other times, basketball in hand, playing alone.”。
在这个句子中,主句是“I began to notice her at other times”,其中“I”是主语,“began to notice”是谓语,“her”是宾语,“at other times”是时间状语。接下来,逗号后面跟了两个状语短语:“basketball in hand”和“playing alone”。
关于独立主格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独立主格结构通常用于描述一个与主句主语不同的动作或状态,并且这个动作或状态是由一个名词或代词加上非谓语动词(如分词、不定式、动名词等)构成的。在独立主格结构中,这个名词或代词就是逻辑主语。
现在,我们来看这两个状语短语:
1. “basketball in hand”:这个短语描述了一个状态,即“手里有篮球”。这里的“basketball”是逻辑主语,但因为它是一个无生命的名词,所以不需要用独立主格结构。这个短语已经是一个完整的介词短语,可以直接用作状语。
2. “playing alone”:这个短语描述了一个动作,即“独自玩耍”。虽然这个动作与主句的主语“I”不一致,但它实际上是与“her”相关的,是描述“her”的动作。在这里,由于上下文已经明确了“playing alone”是“her”的动作,所以不需要再额外添加逻辑主语“her”。这个短语已经是一个完整的现在分词短语,可以直接用作状语。
原句“I began to notice her at other times, basketball in hand, playing alone.”在语法上是正确的,没有漏掉独立主格。这两个状语短语都是用来描述“her”的状态和动作的,与主句的主语“I”不一致并不影响它们的正确性。
不需要将原句改正为“her basketball in hand, her playing alone...”。这样的改正反而会使句子变得冗余和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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