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已使用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购进已使用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以下是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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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进行加速折旧,需遵循以下原则:
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则不得低于该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企业在选择加速折旧方法时,应综合考虑税法规定、企业财务状况及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合规并最大化利用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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