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规定主要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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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解除
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这种解除方式需要双方就合同的解除、租赁物的处置、费用结算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安排,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二、法定解除
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1. 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2.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3. 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4.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转让、抵押等,严重影响出租人权益。
5. 承租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受损方也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三、约定解除
若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些约定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按约定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方式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解除条件进行明确约定,并在条件成就时按照约定程序进行解除。
在解除融资租赁合还需要注意对租赁物的处置、租金及相关费用的结算等问题,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规定涵盖了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形,每种情形都有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除方式,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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