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需特别办理手续,但需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并在特定情况下向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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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税务总局已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制造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无需履行额外的手续,只需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对于其他非制造业企业或特定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加速折旧法和缩短年限法;二是一次性税前扣除。具体采用哪种方式,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手续相对简化,但仍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备查资料或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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