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入账的成本如何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入账的成本,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主要包括退还多缴税款、后续调整扣除项目金额等方式。以下是详细的处理方式:
1. 退还多缴税款: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 后续调整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在项目完成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和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这种调整原则上应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进行。
3. 补充和完善税务机关清算结论: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结论后,若已清算完毕的开发项目又发生成本、费用,或纳税人取得清算时尚未取得的扣除项目相关凭证,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实的,可补充和完善税务机关清算结论,并按规定办理税款缴纳或退还手续。
4. 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分摊:
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这一规定虽然未直接提及未入账成本的处理,但体现了清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分摊的原则,对处理未入账成本具有指导意义。
5. 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处理:
若清算时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能认定的成本项目(未定成本项目),清算后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应分房产类型归集“后续成本额”,可在计算当期清算后转让房产应纳税额时后续扣除。但需注意,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时应对“未定成本项目”进行附加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时一并核实确认,否则相关成本不予以后续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入账的成本处理需遵循税法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纳税人应确保所提供的凭证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成本,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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