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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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其目的并非为代理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代替被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其活动产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 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这里的“代理”专指代理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只有设立、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不属于代理。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权范围。但代理权范围只是确定了代理人活动的基本界限,在这一界限范围之内,代理人必须根据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4.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这是代理制度的核心目的,也是代理行为与其他类似行为(如居间、行纪等)的主要区别。
代理的法律特征体现了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代理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代理后果的法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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