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含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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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和特征:
1. 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而是依法产生的权利。它只能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2.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必须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债权和动产占有出自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债务必须已经到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
留置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具有二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效力,即留置权人有权在债权未受清偿前留置标的物。第二次效力是优先受偿效力,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经过一定的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以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不具有追及效力。一旦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只能用于担保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债权,其对主债权的从属性强于约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定担保物权,它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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