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涉及承租人和出租人两个方面,以下是详细的会计处理流程:
承租人方面的会计处理:
1. 租赁期开始日:
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视为自有资产进行核算。
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计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计入“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 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如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即“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3.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将未确认融资费用逐期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每一期的摊销额计算方式为:(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4. 租赁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应按照自有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对租入资产计提折旧。
5. 履约成本的处理:
履约成本通常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6. 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根据租赁期届满时的具体情况,如续租、留购或退回等,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方面的会计处理:
1. 初始计量:
出租人应设置“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以核算出租人因融资租赁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包括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等。
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
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按借贷方差额,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 后续计量:
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收到租赁收款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科目。
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 其他会计处理:
如计提减值时,应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科目。
涉及租赁保证金等特殊情况时,也需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涉及多个环节和科目,需要承租人和出租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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